11月30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廣播電視台原黨委書記、台長趙春濤犯受賄、單位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故意傷害、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對被告人趙春濤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趙春濤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春濤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17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趙春濤身爲內蒙古電視台台長、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內蒙古電視台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該台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幣124萬余元,其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趙春濤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産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價值人民幣393萬余元的財産不能說明來源;被告人趙春濤爲泄私憤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二級;被告人趙春濤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的職務便利,不依法履行職責,阻撓、幹擾紀檢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調查工作,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春濤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並罰,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